强化政策保障,确保任务落实、目标实现。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发改、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降低港口企业在建设“近零碳港口”中的经济负担,提高港口企业参加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在制定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时,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重视与各部门之间的政策衔接,最大限度地利用好政策优势,发挥好政策叠加效应。
继续有序推广应用岸电技术,提高岸电使用率。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明确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责任,为有效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奠定法律基础;促进地方政府主动作为,制定辖区内强制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规定;完善《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调整交通运输部职责定位和船舶具备岸电受电能力的要求;细化《长江保护法》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要求,为地方政府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强化到港船舶岸电使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具备岸电使用条件船舶靠港期间未按规定使用岸电行为,着实提高岸电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