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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的相关条款
来源: | 作者:百运物流 | 发布时间: 779天前 | 40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由国际海事组织颁布,旨在通过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来保护船员和减少海洋污染。成员国在制定相关国内法律法规时,也可以借鉴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章节,根据国内具体情况修改相关条款。

  法律法规要求《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必须执行海上危险品国际法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MARPOL73/78)。本规则不仅适用于国际航运公司,也适用于所有与航运相关的工业和航运服务人员。这些规定包括:技术术语、包装、标签、标志、标记、积载、隔离、搬运和应急响应。

  海上运输的危险品主要分为这九类:第一类爆炸物;第二种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七类放射性物质;第八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随着人们生活的现代化和科技进步的不断提高,社会对危险品的需求显著增加,这直接导致危险品企业开发更多种类的危险品来满足这些需求。基于此,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所有从事危险货物岸上作业的人员,如危险货物制造商、包装商、仓库、船东、货代、承运人、船公司经理、船舶检验人员、危险货物包装制造检验单位、危险货物地面操作人员、港口管理人员等,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参加培训。

  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4-08)已于2010年1月开始实施,法律法规要求所有与危险货物相关的岸上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

  为加强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生产、人身和运输安全,扩大出口,中国在《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行检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