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在下列办理退税:

一、退税的范围
1.海关错征税款;
2.经海关批准免验的货物,纳税后发现供不应求,经海关审核同意的;
3.进口货物在境外运输或者装卸过程中发现毁损、灭失,或者在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或者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已经发生渗漏、毁损、腐烂,经证明不是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海关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
4.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经海关核实并已申报通关的;
5.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进(出)口时已经征税,后经海关查验发现属实的;
6.进出口货物按规定征税后,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总署批准减免税的特例。
二、退税的时限
1.一般进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以减免税形式申请特定货物退税,以自纳税之日起3个月为限。
三、退税申请的受理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的退税范围和期限内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写退税申请表,一式一联退税,二式一联退税,并附银行签署的完税凭证原件。
2.按照规定提出的退税申请,由原征收税款的海关征收部门受理。
3.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退税手续,受理海关应当向退税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