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展品进出口——报关
境外展(销)会征集展品出口时,境外展(销)会组织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在出境地海关申报:

(1)集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2)展品清单一式两份;
(3)由外贸工贸公司主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必须提交出口货物许可证;非外贸单位主办的,无论是否属于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都必须提交许可证;
(4)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5)运输文件。
展品从境外重新进口时,境外展览(销售)组织单位应当持下列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1)展品清单一式两份,注明原出发日期、地点、交通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出售、赠送、遗弃、消费或留给我方境外机构的情况海外展览期间,使用及其他处理情况;
(2)装运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二、国际展品进出口——海关查验放行
上述出口展品和转运展品清单,经进出境地海关查验后验放。其中,需要将复运的展品运往拟办手续地海关的,应当经入境地海关批准,并注明清单后,抄送送至境外展览组织所在地海关,办理核销工作。“海关监管货物”办理海关转关运输手续。
三、说明
(1)展品明确销往国外并需缴纳出口税的,海关予以征税放行。如未注明,且销售发生在国外,其余展品将在重新运回国内时征收。
(2)承办境外展览(销售)的单位,进口境外展览期间购进收运的物品、样品等物资,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单独包装列名,并在进境地海关申报。购买的物品,除供在外工作人员集体使用的食宿用具外,还需报送国家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以备查验,由海关征收税款或免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