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而上述滞期费、速遣费属于运输相关费用范畴,但要根据进口货物在卸货港“起卸前/后”这一码头作业节点进行区分界定。以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成交方式为例,境外装货港和到我国卸货港发生的滞期费和速遣费是否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分析如下:
在国外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
由买方实际承担的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属于进口货物“起卸前”的费用,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支付,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在国外装货港发生的速遣费
发生在境外装货港的速遣费是装货时间少于预计时间而获得的费用返还,并且发生在“起卸前”的运输相关费用,故应从总运费中扣减,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在我国卸货港发生的滞期费
如果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已经发生滞期的,属于进口货物“起卸前”发生的费用,故此种情况的滞期费要全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尚未发生滞期的,这种滞期费属于进口货物“起卸后”发生的费用,故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在我国卸货港发生的速遣费
由于卸货港发生的速遣费发生在进口货物“起卸后”,所以速遣费不能从总运费中扣除,故不应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