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到达卸货港后,国外货代提单持有人在卸货港与货代或其代理人交换货主提单,然后凭货主提单提货。或者在货运代理人或其代理人凭货主提单提取货物后,货运代理人提单持有人将通过货运代理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
于是,这种货代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对于船东(实际承运人)来说,这种货代相当于托运人,托运人安排货物的托运,与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取得船东签发的船东提单。
同时,对于货主来说,这个货代相当于承运人,给货主出具自己的货代提单。只有货主提单(MBL)和货代提单(HBL)一起使用,才能顺利完成整个货物运输。
虽然UCP600认可货代提单,即货代可以作为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然而,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或地区都承认和接受货代提单。比如南美一些国家目前不接受货代提单。
如果卸货港只接受货主提单,而不接受货代提单,收货人可能无法在卸货港兑换货代提单正本。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可以要求通过“放电”释放货物。(有些国家不接受电传提单,但必须有正本提单)
4.纠错:提单操作错误
在贸易实践中,提单流转过程中的操作失误也可能导致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而无法提货。
例如,在承运人签发“凭指示”提单或“凭托运人指示”提单,并且贸易商同意使用汇款或托收和结算方式之后,托运人在向收货人发送货运单据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正确背书提单。
进口商收到正本提单时,提单背书缺乏连续性,不符合提单操作程序的基本要求,即进口商无法证明自己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船公司或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不会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
此时如果将提单寄回给托运人背书,可能会造成延误。因此,持有无托运人背书提单的进口商通常要求“电传放行”货物,以便尽快提货。
5.交出=电传释放
一般情况下,提单上会显示“交出”或“电传放行”字样。
所以电传放货提单在英文中表述为交出提单或电传放货提单,而正本提单是正本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