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第十三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因确定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在向海关申报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验货物或者提取样品。

海关审核同意的,将派员到现场实际监管。海关查验货物或者抽取样品时,应当出具抽样记录和抽样清单;被抽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抽样后,在场监管的海关人员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抽样记录和抽样单上签字确认。
提交给海关的信息:
1.预先检查申请表;
2.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情况;
3.提单和提单原件及复印件。
海关审核通过后,向码头发送指令移动集装箱,进口货物收货人与码头预约后可以提前看到货物。
需要注意的事项:
收货人应当在海关官员的监督下开箱取样;
收货人应在能满足检验或抽样目的的范围内开箱,不要开箱太多;
取样数量以合理数量为原则;依法应当检疫的货物,未经依法检疫,不得开验;如发现异常情况,海关将对货物进行封存,并进行后续处置;
检验后,要求收货人填写检验或抽样信息,并在《提前检验申请表》上签字;如果已经采样,还应填写采样记录单。记得把相关文件交给海关,海关会留着存档,准备好了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