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贸易公司必须对一笔货物进行商业保险时,首先跟保险公司联络,一般是填写一张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纳之后就开始起效。保险公司出立保单以投保人填写内容为准,填写时应确立以下几点:

1、受益人名字:严格按照保险价值的具体相关人填好。
2、标识:可能和提货单中所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尤其要同刷在货品外包装上的具体标记符号一样,以免造成赔案时,造成检测、核赔、明确义务的混乱。
3、外包装总数:要把外包装的特性如箱、包、件、捆及其总数都写具体。
4、货物名称:要具体填好,一般不要笼统地写纺织产品、百货商店、产品等。
5、保险费用:一般依照税票CIF价加成10%-20%测算,如发价格为FOB带商业保险或CFR,应先运输费、保险费用相对应打上去,再再行加成。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合同是工资刚性合同书,受益人无法从保险赔付得到超出直接损失的赔偿,因而溢额投保(如太高的加成、显着偏移市场价格的投保金额等)是无法得到所有理赔的。
6、船名或运输专用工具:国际海运需注明船名、装运也需注明;货运需注明联运方法。
7、航行或路经:如到目的地路线有一条,要附上自X经X至X。
8、承商业保险别:务必标明,若有特别要求同样在这一栏填好。
9、赔偿款地址:除特别声明外,一般在基金目的地付款赔偿款。
10、投保日期:需在发船时或运载工具投运前。
常见问题:
1、投保申请状况务必确实;
2、投保险别、币制与其他要求必须和个人信用上列出商业保险要求的规定相一致;
3、投保险别条件要跟买卖协议上列出商业保险标准相一致;
4、投保之后发现投保项目是疏漏,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阅,如商业保险目的地变化、船名不正确及其保险费用调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