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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运输手续的办理
来源: | 作者:百运海运拼箱 | 发布时间: 2024-05-30 | 38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有关规定

  

  1.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启运地海关提出转关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有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

  

  (3)对超高、超长等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货物办理转关手续,必须事先得到启运地海关的同意;

  

  (4)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2.对符合转关运输条件的转关货物,申请人必须向进境地海关、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内地和香港之间陆路转关使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下同),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

  

  3.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车辆上施加的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4.驾驶人员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或出境地海关。


  

  二、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快速通关系统作业流程

  

  1、进口货物转关运输通关程序1.货物进境前,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提前报关手续。

  

  2.转关货物进境时,承运人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申请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进境载货清单》)、《司机签证簿》或《船舶监管簿》(以下合称《监管簿》)、提单(从陆路口岸进境的免交)等单证。对于未办理提前报关手续的陆对陆转关运输货物,可直接到口岸海关办理直转手续;

  

  3.进境地海关受理转关申请后审核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是否相符;对同意办理转关的货物,录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关锁号等数据,并对车体或集装箱进行施封,承运人应确认并保证海关封志在转关运输途中完好无损;对承运超高、超长等无法封入运输装置货物的转关车辆,启运地海关必须派人押运至指运地海关;

  

  4.进境地海关在《监管簿》和《进境载货清单》上签章放行。进境地海关留存一份《进境载货清单》,另一份交承运人带交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5.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对提前报关货物,申请人应向指运地海关递交提前报关的《进口报关单》、《进境载货清单》、《监管簿》等有关单证;对直转货物,申请人还需录入《进口报关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6.指运地海关在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后,向进境地海关反馈货物和运输车辆的核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