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向承运人填写货物运输票据,并按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附上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应当对运输单证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在托运人的货物运输票据被承运人接受,承运人填写并签发货物运输票据后成立。

2.当托运人要求空运货物时,他应该填写一份包机申请。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署包机协议后,航空包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签署协议的个人应遵守民航主管部门关于包机运输的规定。
3.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包装运输货物;没有统一包装标准的,托运人应当按照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载飞机的条件进行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不符合规格的货物。
4.托运人必须在托运货物上注明出发、到达、托运人和收货人单位。名称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标。
5.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6.托运货物时,托运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约定外,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在承运人签发货物运单时一次付清。
7.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应凭提货凭证及时到指定地点提货,货物自到货通知发出次日起免费保管三天。收货人逾期提取货物,应按运输规则支付保管费。
8.收货人提货时,对中途抛弃的货物或重量无异议,并在货物运输票据上签字,承运人解除运输责任。
9.因承运人的过失或者故意造成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损失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索赔,并自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的次日起18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并附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