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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注意防范国际货物运输欺诈
来源: | 作者:百运海运拼箱 | 发布时间: 2024-03-28 | 62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上货物运输具有风险高、复杂性强、参与方多的特点,海上环节也存在诸多问题或纠纷。正确区分国际交易的责任与海运环节中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对于规避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今天,就让深圳百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简单讲解一下防范国际航运欺诈的注意事项。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与买方欺诈根据中国和主要航运国家的法律,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在目的港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屡屡遇到无单放货的情况,出口商既有人力也有财力。从海事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来看,涉案标的额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该类案件的共同点是国外进口商通过在交易合同中签订FOB价格条款有权订舱位,然后指定境外货代组织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境内货代订舱位并将货物发运给实际承运人,境外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或合同承运人)向托运人即境内出口商签发提单。

  

  外国进口商凭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在国外提货,这样外国进口商就不必支付赎单。事件发生后,国内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合同承运人,或者合同承运人不来中国回应。但在实践中,由于承运人已收回自己的海运提单,法院不会判其承担责任。如何预防这些危险?首先,在签订交易时一起掌握租船订舱权,不要给国外进口商利用正本提单行骗的机会。其次,如果外国进口商坚持FOB价格条款,那么国内出口商应要求他们由实际承运人运输并签发已在中国交通部备案的提单或合同承运人提单,以便他们在发生纠纷时获得赔偿。否则,仅仅安抚外国进口商就像瓮中之鳖。国内进出口企业要加强对外贸人员的海事知识培训,确保交易各环节安全。

  

  加强自我维护,通过应对交易风险防止损失。在国际交易中,由于价格条件的不同,买卖双方会有搬运的危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进出口企业在知道海事环节存在纠纷时,可以向海事法院寻求司法协助。众所周知,即使海运出现问题,也不是所有国内进出口企业都能得到支持,以上是对国际海运欺诈防范措施的简单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