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申报时限是指货物运抵港口后,法律要求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时间。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运输工具申报之日起14日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过了这个期限,海关就要征收滞纳金。

进境物品缓缴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第15天,邮寄进境物品缓缴起始日为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后第15天。此外,通过远程方式运输的进境货物延期付款有两个恢复期: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天,货物运至目的地之日起第15天。
延期付款的收款对象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日征收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者,不予征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是海关批准的正常到岸价格,是以外币计价的。海关应当按照应征收滞纳金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延期付款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申报而产生的一种费用,不是罚款,海关开具的延期付款收据也不是罚款通知书。
设置报关时限和收取滞纳金的目的是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督促进口货物及时报关,加快港口运输,使进口货物尽快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