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是指外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倾销而采取的应对措施。一般来说,除了一般的进口税之外,还要对倾销的外国商品征收附加税,这样它们就不能廉价出售了。这种附加税被称为“反倾销税”。

反倾销必须符合的三个条件:
1.确定倾销的事实;
2.确定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障碍;
3.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倾销的定义,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是倾销。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称为倾销幅度。
确定倾销有三个步骤:
1.确定出口价格
确定正常价格;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
2.正常价格
通常指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
3.控制价格
如果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正常价格往往由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出口价格来确定。
4.反倾销管理
与发起反补贴调查不同,反倾销调查发起前,倾销受害国没有义务与有关成员进行磋商;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必须考虑倾销幅度并加以确定。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得超过进口价格的2%,倾销产品进口额占同类产品进口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这是可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度。
反倾销的最终救济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的反倾销税金额可以等于或低于倾销幅度。
虽然反倾销调查尚未结束,但在已初步裁定倾销存在,且调查期间已防止倾销造成的损害继续造成损害,并已给予各方提供信息和发表意见的充分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一个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出口商自愿作出令人满意的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的,调查程序可以中止或终止,有关部门不予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就像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个成员国政府在收到被倾销产品损害的国内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应该启动反倾销调查。必须将调查的开始通知当事方。它们包括出口商、出口商或外国生产商的成员国政府、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贸易协会、进口国类似产品的制造商及其贸易协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倾销及其损害的存在,或者倾销幅度或者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低于最低限度的,应当终止调查。
在WTO的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个国家的贸易商或产业必须通过政府启动反倾销程序。
如出口产品受调查的成员对调查成员采取的行动不满意,可将该问题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种行动。